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8号建议的复函
(渝办议[2005]34号)
刘绍璋代表:
您在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区级政府建立参事咨询制度的建议》(第1078号)收悉。经与市编办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在政府中设置参事室,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民主思想和新中国政权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创举。它对于团结广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充分发挥党外人士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自1953年成立以来,已走过半个世纪的历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参事室积极组织参事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的作用,为重庆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在我市区级政府设立参事室的问题,曾在2002年市政协一届六次会议上,聂天义、陈茂长、关仁龙3位委员也提出了类似的提案。当时,我们就查询了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并向国务院参事室发函进行了政策咨询,其答复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984〕34号文件规定:“没有设置参事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如有需要和可能,经党委批准,可设置参事室”;国务院国发〔1988〕58号文件规定:“设有参事室的国务院部门和设有参事室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办理”。目前,从全国来看,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会市政府设置了参事室,在省辖地级市政府设置参事室的只有江西省,在直辖市区级政府设置参事室还没有先例。
自2000年以来,随着全国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了参事室并入政府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的做法。我市政府参事室于2000年并入市政府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在办公厅内设两个职能处(参事一处、参事二处)联系政府参事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任参事室主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参事室日常工作。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并结合全国各地参事室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目前在我市区级政府暂不宜设置参事室。我们就此问题将及时与您进行沟通,同时我们也将对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帮助政府工作进行深入研究。
重庆直辖后,考虑到市政府参事人选的代表性和广泛性问题,在确定参事遴选范围时,我们作了较为全面的考虑,除在主城区和近郊区县选聘参事外,还在万州区、涪陵区和黔江区选聘了参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参事的遴选渠道和范围,尽可能把具有代表性、影响性和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选聘为政府参事,以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