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陈述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听证按照《
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信访人或者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可以询问信访人或者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就自身权益主张提出有关证据;
(四)陈述人提供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陈述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七)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八)陈述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人询问情况或者发表个人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休会,并组织听证人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合议,并形成听证结论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意见的,应当场公布;
(十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