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投资补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
(三)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四)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别及贷款情况,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分类贴息。
(一)贷款贴息期限,根据项目贷款期限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贷款期限在3年内的据实贴息,超过3年的按3年贴息。
2.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贴息期限按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二)贷款贴息标准,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分档贴息。
1.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全额贴息。
2.现代制药项目、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及经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贴息。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产业基金”管理工作。
(一)“产业基金”的项目申报:各项目单位向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填写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基金”预算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参与“产业基金”项目审查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产业基金”预算,于每年8月底以前,按补助方式和项目类别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财政局申报。
市级项目业主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产业基金”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基金”项目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产业基金预算,汇总编制全市的“产业基金”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二)“产业基金”的预算下达:“产业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部批复下达我市“产业基金”预算后,市财政局分解下达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单位执行。
(三)“产业基金”的资金存储:“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分级开设“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产业基金”预算,市财政局将资金从市级“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中,划拨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中,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从专户划拨到各项目单位,确保“产业基金”管理规范、拨款及时、使用安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