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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投资补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
  (三)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四)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别及贷款情况,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分类贴息。
  (一)贷款贴息期限,根据项目贷款期限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贷款期限在3年内的据实贴息,超过3年的按3年贴息。
  2.对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的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贴息期限按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二)贷款贴息标准,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分档贴息。
  1.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全额贴息。
  2.现代制药项目、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及经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贴息。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产业基金”管理工作。
  (一)“产业基金”的项目申报:各项目单位向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填写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基金”预算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参与“产业基金”项目审查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产业基金”预算,于每年8月底以前,按补助方式和项目类别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财政局申报。
  市级项目业主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产业基金”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基金”项目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产业基金预算,汇总编制全市的“产业基金”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二)“产业基金”的预算下达:“产业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部批复下达我市“产业基金”预算后,市财政局分解下达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单位执行。
  (三)“产业基金”的资金存储:“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分级开设“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产业基金”预算,市财政局将资金从市级“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中,划拨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中,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从专户划拨到各项目单位,确保“产业基金”管理规范、拨款及时、使用安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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