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培育文化市场
加快文化市场基础建设,建立文化商品保护、生产、销售、流通、服务体系,为发展文化产业搭建良好平台。培育和建立文化资金市场、文化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文化信息市场。大力培育农村文化市场,扶持面向农村的文化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发展外向型文化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文化经营审批手续。凡国家不禁止的文化领域,民营、个体、非国有文化单位及外资企业均可进入。
大力发展文化中介、仲裁、服务等组织,重点发展文化策划咨询、演出、展览、艺术品销售拍卖、影视、演艺制作等机构,加强文化产品的服务和推介,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
完善文化产业领域价格形成机制,除基础性公共文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外,其它文化产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由经营者按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对国家垄断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价格,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理顺和形成有利于文化经营和消费的价格体系。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文化资源、文化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引导、支持建立文化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3、强化财税政策扶持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化经济政策,加强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扶持。对个人著作权转让免征营业税;对文化体育业按照最低税率标准,即3%征收营业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文化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一到三年所得税。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投入和政策性投入为主,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用于项目启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文化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高技术化改造等。
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灵活的措施手段,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省、市级财政拨付一定数量资金,作为经营性文化单位的改制成本,对市场前景好、品牌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的重点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给予财政补贴。对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地方配套资金补贴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4、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和项目。降低投资“门槛”,简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除政府兴办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及股份制改造、文化设施建设和经营。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企业,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投资政策。鼓励外资在国家不明确禁止的领域,投资兴办文化企业。
支持、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外资,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企业、团体、个人组建成立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文化发展基金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申请上市或借“壳”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