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全部责任。
第十条 市建委设立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金专户),双阳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和净月开发区和汽贸开发区自行设立本辖区保障金专户。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作为代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存入保障金专户,该款项从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保障金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完工后,企业应当在工地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十天。期满后,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业主)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款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一周内返还保障金本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障金支付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将所需款项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核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未缴纳的建设行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