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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城乡联字[2005]3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现将《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5年4月5日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管理及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但每月支付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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