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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八、对转制过渡期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或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予以安置,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职工内退后,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按内退后的工资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内退后工资与原工资差额部分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负责。内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鉴于我省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实际,已离退休人员仍留在改制后的单位管理,有关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号)精神办理。
  九、改制后的科研院所仍然享受省财政的科技投入,并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的渠道及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其投入形成企业法人资产。
  十、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可用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设立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技术股份,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0%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和进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转制为股份制的科研机构,可鼓励职工个人依法自愿投资入股,其中骨干管理人员和骨干科技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个人股本65%,法定代表人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个人股本的15%。
  十一、转制科研机构现占用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由于历史原因,其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协商产权的划转;对一时无法划清的房产土地,主管部门应允许科研机构继续使用。
  十二、省属转制科研机构申报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报批程序
  (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书面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基础材料:
  本机构成立时间、现有内设机构、在册人员基本情况;截止上年度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包括创收业绩);前三年资产负债情况(总资产额、总负债额、净资产额);现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情况及其权属材料;主要开发研制领域及在国内所处的地位。
  3.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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