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和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其国有资产允许向社会出售,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其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省财政、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转制后科研机构使用的土地,其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对在岗职工持股的科研机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方式处置: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价的30%缴纳;若需改变土地用途,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收购后,以招标、拍卖及挂牌方式出让,其变现资金不足以安置职工,土地出让金(纯收入)的50%至60%返还原转制的科研机构用于职工安置。
(三)试行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的科研机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其转增资本金可按土地评估价的30%确定,并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转制后的科研机构。
五、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以产权制度改革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为基数作以下优惠扣除:
(一)在转制过渡期内尚未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
(二)在转制过渡期内新增的净资产,可按35%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股,按转制为股份制的科研机构职工持股比例予以分配;
(三)在转制过渡期内可提取职工社会保险金、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等费用;
(四)转制科研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取在职职工安置专项经费报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
以上资产扣除,净资产以存量为限。对在岗职工持股的科研机构,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收益折抵。净资产的计算按照先折让优惠后扣除相关费用的顺序进行。
六、科研机构在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时,由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科研机构的,应由原科研机构按职工实际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资产受让方必须承担相应债务,负责原有职工的安置。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