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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六日

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4月21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精神,加快我省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现就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应充分结合本单位实际,有条件的可试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直属、独资、参股等分支机构应纳入该科研机构整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二、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可依法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在岗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对在岗职工持股,购买国有资产产权,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给予20%的折让优惠,并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给予40%的折让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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