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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3号)要求,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蔬菜、茶叶、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降低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等污染的监测工作,将蔬菜农药残留监测范围分阶段扩展到全区各县。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以及百色、贺州等向区外供菜较多的市要加大对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的范围和力度;全区监控养猪场600家以上,建立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和兽药残留阳性样品跟踪检测制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及兽药残留监控检验效能。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选择有条件的生产基地,积极开展生产档案记录工作和“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主要针对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lO类食品开展“八查”,即查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查隐瞒或涂改生产日期,甚至过期变质的食品;查儿童食品中非法添加糖精钠和色素以及重金属污染;查饮品的饮用安全和卫生问题;查米面加工厂,严格监督陈化粮使用的渠道,严防矿物油进入食品加工环节;查水产品干制、腌制、水发加工点,严禁使用甲醛、双氧水、敌敌畏等禁用品;查肉制品加工厂,防止使用病死肉及回收过期变质肉制品;查冷冻肉类产品非法入境。下半年开始实施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力度;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加强对农村地区“小酒坊”的监管。我区农村地区“小酒坊”问题比较突出,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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