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审批的基本程序。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救助部分等个人未承担的费用之后,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2.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出具帮困凭证。城市医疗救助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签署同意意见并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一)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救助水平的稳定。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各试点县(市、区)适当资金补助。
自治区将从每年留归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充实各试点县(市、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此外,各试点县(市、区)还要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对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宣传和社会募捐活动,广泛发动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
(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县(市、区),政府资助的缴费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