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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水平时,既要考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注意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尽可能地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重大疾病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详尽掌握本地区城市贫困群众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从低标准起步,逐步总结,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标准、救助范围和运行机制,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3.多方筹资,量力而行。通过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和医疗机构自愿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对城市贫困群众给予及时、必要的医疗救助。实施城市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地区
  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申请县(市、区),特别是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工作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兼顾不同类型和地区特点,以《关于确定参加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城医协办发[2005]2号)确定了22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名单。同时还在22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中选择南宁市城区、灵山县、百色市右江区作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示范点,通过加强指导抓好示范,以示范带动、推进全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标准。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测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起付线、每次救助比例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等,由各试点县(市、区)在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各试点县(市、区)确定的重大疾病救助种类不得少于8种,救助起付线不得高于每人每年医疗费用5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线的,超出部分原则上按不少于15%的比例在规定限额内予以救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特困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起付线,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具体医疗救助水平由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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