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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7l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决定,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城市患病贫困群众的日常用药负担重、门诊医疗费用高、重大疾病无力医治等突出困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关系城市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我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通过我区22个县(市、区)的试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积累经验,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为我区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打下基础、提供经验。
  (三)基本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标准起步,从城市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对象及其最急需解决的重大疾病医疗服务问题人手。在实施重大疾病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以资助城市贫困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以重大疾病救助和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服务为补充的救助模式。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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