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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
(第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
  二、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作为该条第一款。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增加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烟丝。”作为该条第二款。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内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收购、储存、经营烟叶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
  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三款:“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各等级样品,并公布各等级的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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