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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

  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改善支农服务。一要加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区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要抓好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合作制为主,在条件具备的地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组建一批农村合作银行;大部分县级联社实行统一法人;少数基本条件较差的县的信用社继续保留县乡两级法人。三要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服务功能。
  三、落实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好国家扶持政策。
  1.对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三年内拨补。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我区选择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历年挂帐亏损。
  (二)我区的扶持政策措施。
  1.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用于扶持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和风险处置的备用金。资金来源:从2005年起到2009年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
  2.我区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三年间,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人库情况,安排与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入库数等额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消化历史包袱。
  3.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拨给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1000万元开办费。
  4.从2005年起,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每年从全区农村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2.5%提取管理费中统筹60%,用于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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