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市场运行监管,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避免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适度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利用大众媒体,适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和心理预期。要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处置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积极创新住宅规划设计理念,广泛运用先进适用成套技术,提高住宅产业整体水平。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积极引导开发建设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小区,提高住宅建设综合质量。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努力消除各种质量隐患。坚持市场化道路,加大力度发展物业管理,为业主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四、健全机制,狠抓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十一)专项归集,落实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项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减免所需资金、贴补低收入家庭住房销售收入与建设成本之间的差价和政府规定可享受减免政策家庭所减免部分物业管理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准购、销售和廉租住房审核工作的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可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管理费。
(十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实施住房保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市建委负责统筹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制订建设标准和建设及销售相关政策、分解建设责任、调配房源以及建设的指导监督,负责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市计委重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市规划局重点负责住宅发展规划及住宅建设用地选址;市国土资源局重点负责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以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市财政局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区政府及所属部门重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征地拆迁、实施建设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和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