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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6.实施上市限制。限价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5年和10年内(含5年和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将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的需补交土地收益金差价或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订。
  为建立统一的住房供应市场,因特殊情况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需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拆迁安置用房、引进外来人才住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管理,有关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六)稳步推进廉租住房。继续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加大这项制度的实施力度,切实做到严格标准,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通过收购社会房或利用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来解决。要稳定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坚持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集。结合资金来源状况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适当降低实物配租条件,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三、协同推进,多方促进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
  (七)发挥规划、土地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编制住宅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住宅发展的指导。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住宅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坚持净地(即完成征地拆迁)供应,做好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加大力度健全用地计划供应制度和土地收储制度,提高土地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结合土地储备等形式,多渠道推进非成套房改造。
  (八)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发展住房市场。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强化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严格公积金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宅建设和消费。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支持。联动住房二、三级市场,进一步搞活存量市场。加快发展租赁市场,使住房租赁成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健全市场服务规则,规范发展房产中介服务。继续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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