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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落实措施,加快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四)大力发展商品住房。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面向社会大众,继续推进住房商品化,大力发展商品住房。要科学预测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土地出让计划,平衡商品住房供应总量。大力调整和改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宅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采取综合评标等措施,继续完善房地产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进一步清理并逐步减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合理调控商品住房价格,要使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与居民住房消费需求、购买支付能力基本相适应,同时防止市场发展大起大落。
  (五)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控制土地出让价格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融商品性与保障性为一体的住房供应模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当前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价格形成机制及供应对象的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分为政府限价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为限价住房)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为低收入家庭住房)。
  1.严格落实计划。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建设规模。要建立和完善计划调控体系,凡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认真加以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
  2.优化运作机制。坚持“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房源统一”前提,由各区人民政府承担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实施建设,实行市区联动。建立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政府委托代建外,要健全和推广企业自主实施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重点从建设单位履约角度实施项目监管。
  3.控制套型标准。遵循“经济、适用”原则,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原则上以50—80㎡中小套型为主,最大不得超过90㎡。限价住房可适当提高,但应控制在100㎡以内。
  4.落实优惠政策。限价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以房价定地价”思路,实行限价出让;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低收入家庭住房可享受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和免缴契税的优惠政策。
  5.加强销售管理。以解决住房难为目标,坚持公平原则,合理设定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实行有条件分批解决。健全完善申购、审批、结果公示程序,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限价住房销售价格应与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并在土地出让前确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根据购买对象支付能力、适当考虑建设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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