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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6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解决住房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就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体系框架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设住房小康,大力发展住宅与房地产业,使住房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条件改善相适应;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健全和完善适应不同收入阶层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坚持强化住房保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多途径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以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体系框架:建立以商品住房为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城镇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形成“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住房解决新机制,即中等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中等以下收入家庭购买政府限价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以及困难家庭购买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或实行廉租住房。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健全完善、结构合理、运作有效”的城镇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25㎡,并基本解决持有《城区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以下城镇家庭的住房问题,为加快实现住房小康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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