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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云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

  流行区要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州市的重大工程建设,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联防联控。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重点和具体措施,优先在重疫区安排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和监测任务较重的州市,应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联防活动。
  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多种形式,组织群众开展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查螺灭螺,查病报病,改造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局面。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宣传血防工作的严峻形势以及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经费保障。
  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州(市)级人民政府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福利以及有关专项防治经费。
  结合卫生、农业、水利和林业建设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由中央和省对与灭螺有关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对地方血防机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和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法规和政策保障。
  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办法,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加强血防工作。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特殊临时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对感染血吸虫病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鼓励疫区推行以机代牛,并逐步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试点范围。
  疫区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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