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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
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5]72号)


各市发改委、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和《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适当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超发电价政策,调整上网电价水平。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影响,取消超发电价,电厂在省(网)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定价水平。同时,根据我省发电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省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具体见附表。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燃料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调整销售电价水平。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后,销售电价水平作相应调整:大工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2分,其中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3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销售电价调整后,电网与趸售供电企业的结算电价适当提高,其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45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8分。
  三、严格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各地农村到户电价均在原各类电价基础上加上这次省统一上调的部分,不得另外加价。
  四、对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即山东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调整为0.329元,已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44元。
  五、继续执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规范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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