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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渝府发[200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切实做好这一工作,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利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政务公开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推行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助于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有助于促进政府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政务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能够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不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够及时协调处理人民群众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稳定;能够推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政务公开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这是继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以来,中央出台的关于政务公开的又一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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