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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在企业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中依法规范操作。要重视职工安置工作,理顺劳动关系,做好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清偿工作,以及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移交接续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落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规定。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安置资金不落实、职工意见大的企业,要调整、完善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方案。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坚决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投诉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认真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采取限制投标资格、降低企业资质等有效措施,严惩拖欠企业。积极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五)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问题。开展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取缔关闭决定继续从事污染项目生产作业的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不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法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综合决策失误、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地方,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督查力度,重点查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越权审批、引进新污染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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