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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5]155号 2005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党发〔2001〕19号)和外交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承继原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一定的出国任务事项的批复》(外外管函〔2004〕3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各类外经贸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商务中介机构邀请的外国商务团组(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设立出国审批办公室,专职承办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来访团组(人员)必须有明确的经贸、技术合作项目等实质性任务。
  (二)来访时间一般在7天以内,最长不超过15天,常驻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管理人员、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人员和聘请的外国专家不在此限。
  (三)不得以双方互请为条件办理邀请。
  (四)来访经费来源明确、合理。
  (五)来访业务属我国和被邀请国政策、法律所允许的。
  第五条 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报送邀请来访请示件,内容包括:
  (一)邀请来访的任务、目的和必要性。
  (二)来访的时间、地区及日程安排。
  (三)出入境口岸及往返路线。
  (四)邀请费用来源。
  (五)来访团组名称、人员名单(包括中外文姓名、性别、单位、职称、国籍、护照号码等)。
  (六)邀请单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邀请请示一般在来访前15天上报,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呈报手续不完备的,审批时间顺延。
  第七条 外国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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