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四)派驻境外商务代表机构和企业工作人员。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以“内政贸出字”文号代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二)组团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以及其他有关手续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各类外经贸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商务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的经贸出国团组,由组团单位提供背景材料,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出国请示一事一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批。
(四)出国请示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文号、签发人和公章,正文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出访国别或地区、出访路线、出访时间、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任职单位、职务或职称)、境外停留时间和经费来源。
2.出访国或地区客户邀请函(含中文翻译稿),邀请函必须为邀请国客户从本国发出的原件。
3.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4.身份证复印件。
5.执行劳务合作项目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相关项目批准文件;(2)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3)劳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4)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材料。
6.其他情况需提供的材料:(1)参加区外有关单位组织的经贸团组,需附出国任务通知书正本及其任务批件(复印件);(2)参加境外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团组,需附国家商务部对组织单位的组会批复(复印件);(3)常驻人员需附商务部批准境外设点的有关批件,续派人员需提交在外工作鉴定、上次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我区各单位派驻区外工作的人员参加当地经贸出国团组,派出单位可书面委托所在地出国派遣单位向当地出国审批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六)我区各单位聘用、借用的区外人员随我区派出的经贸团组出国,可凭聘用书或其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派遣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区外人员在我区从事投资、兴办实业、科技合作等,根据业务需要需在我区办理经贸团组出国手续,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由派遣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一个团组既有经贸任务,又有其他任务时,先由自治区商务厅就经贸任务提出审核意见后,再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