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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
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承继原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一定的出国任务事项的批复》(外外管函〔2004〕387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党发〔2001〕19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区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经贸出国团组。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设立出国审批办公室,专职承办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经贸出国团组,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赴毗邻国家经贸团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五条 经贸出国团组包括:
  (一)出口推销、市场考察、贸易洽谈、国外展(览)销、贸易项下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外贸运输、广告业务。
  (二)招商引资、技术和设备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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