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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道路运输场站必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运输场站与进站经营的运输经营者,是平等的相互独立的经济法人,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相互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站方为运方提供组织客源、售票、发车等一系列站场服务,合理安排班次,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等;运方向站方交纳国家规定的运输代理费和服务费。道路运输场站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使用场站的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投资体制改革
  全面放开场站建设投资市场,今后的新建场站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于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场站建设项目,可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建设,以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经营道路运输场站的积极性。
  政府各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所有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场站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审批体制改革
  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要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凡是新建的道路运输场站,必须符合郑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发展规划。对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全部使用社会资金建设道路运输场站的项目,只要符合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规划,在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土地使用等手续后,实行项目建设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市级场站建设项目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乡(镇)的场站建设项目,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批准的场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运输场站建设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新建的运输场站,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资金监管、审计。凡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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