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作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和落实情况,以及“老、大、难”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治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是去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延续。各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定稳定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镇(街)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督查,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㈡强化宣传,营造气氛。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和拒不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宣传媒体要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员工的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㈢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认真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重点督促整改落实,确实消除火灾隐患。治理工作期间,凡属整治范围的商场、市场发生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㈣建立机制,巩固成果。各级要按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总结推广贸发部门对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承诺制的做法,做到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管,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要指导、督促、推动各单位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增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