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6月6日至9月10日,分宣传发动、自查自改、复查3个步骤实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6月6日至6月15日)。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同时,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治理工作公告,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㈡自查自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25日)。各商场、市场要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先行自查自改,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的,要于6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许可手续;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内容的,务必自行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内容的,要立即改正;对自查发现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本阶段内整改完毕;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已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㈢复查阶段(7月26日至9月10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查。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未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补办相关消防许可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的,要责令其依法予以拆除,单位不拆除的,各区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或强制其于9月1日前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的,各职能部门应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查处。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于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的,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隐患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行政拘留。各区要选择一批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治理重点,专门检查、专门跟踪,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以点促面,全面带动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公安消防部门应将需要报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或决定停产、停业的商场、市场,以及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中遗留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依照程序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各区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底前整改完毕。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或暂扣、吊销其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