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9.商场管理单位未按承诺要求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的柜台、商品未按原消防设计审核的施工图纸划线摆设的。
四、职责分工
各区要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并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部门联合执法等办法,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工作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火灾隐患严重而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以及《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厦府﹝2004﹞268号)的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贸发部门负责商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违建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一些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部门要负责督促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商场、市场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公安机关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各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