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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建城[2005]16号)


厦门市计划用水单位:
  现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务院1988年批准的建设部第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标准GB/T12452-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月均取水量3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应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改变用水性质时,应当及时组织水平衡测试。
  第三条 用水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GB/T12452-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条 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
  1、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
  2、自行组织测试,并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
  3、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并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提供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
  第五条 用水单位参加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掌握水平衡测试相关知识,并积极参加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举办的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
  第六条 鼓励用水单位在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时,邀请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对特殊的用水大户,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其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用水单位逾期不改的,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核减其用水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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