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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8、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职能机构在本年度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有关监管信息,可以通过系统发出监管提示,对相关建筑业企业予以注意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监管提示包括:
  “关注提示”,表示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或重点审查某企业;
  “协助提示”,表示要求其他职能机构予以协助;
  “限制提示”,表示对某企业进行重点防范或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职能机构在日常检查中:
  (一)对企业所承接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年、半年、季度、月等特定时段内实行反复多次检查的,对每个检查项目实行检查的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的数量比例为1:2:4:6;
  (二)在年、半年、季度、月等特定时段内从企业所承接的全部项目中抽取一部分作单次检查的,项目抽检率如下:
  1、绿色类别:5-15%;
  2、蓝色类别:15-25%:
  3、黄色类别:35-45%;
  4、红色类别:55-100%。
  第二十五条 建设职能机构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制订年、半年、季度、月等时段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项目抽检数量、检查方式及人员等内容。
  检查计划应当送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年度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有其他严重失信情节的,建设职能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该企业的检查项目数量或监管类别。
  做出监管类别调整的,应当通过系统告知其他职能机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建筑业企业,企业的上年度评价等级应在BBB级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上年度评价等级在AA级及以上的企业,本年度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而被建设职能机构调整为蓝色类别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重建企业信用的,可以在调整生效三个月后向作出调整的建设职能机构申请恢复绿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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