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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谁表彰,谁录入”的原则,在业务办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用于与职能有关的业务。
  第十三条 建筑业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企业征集上一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政府部门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向工商、劳动、税务等政府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筑业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并在1月31日前登录到系统。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信用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市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筑业管理机构征询法制机构意见后录入系统。

第四章 信用监管评价及反馈

  第十五条 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评价档次的具体操作标准由有关建设职能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送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BB、BB+;BB-、B;CCC、CC、C。
  AAA表示信用优良,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稳定;BBB表示信用尚可,BB+表示信用一般但超过平均水平;BB-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B表示信用欠佳;CCC表示信用较差,CC表示信用很差,C表示信用极差。
  第十七条 建筑业管理机构在每年2月10日前,通过系统生成各建筑业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建筑业管理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特定时段或有关信用项目的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年度评价等级一般应保持不变,作为企业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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