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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建建[2005]44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有关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该《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
  附件: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信用意识,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实施政策调节、市场规范、项目监管、信息披露、对外交流等公共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建安信用监管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建安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对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表彰或推荐评优,开展信用教育、披露、培育和服务,实施激励、约束、检查或其他监管,应当依据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
  第五条 年度评价等级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职能机构)内部开放,并作为实施监管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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