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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市安委办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从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市安委会审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和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接受聘任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通知后迅速、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指派单位委托的工作时,应当出示委托函件和专家证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应当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及时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实际调查研究和技术评估分析;
  (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专家离开深圳时间在5天以上的,应告知市安委办;
  (七)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专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并报市安委办批准后予以解聘,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市安委办。
  第十三条 市安委办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专家本人。应急时可先行通知专家赶赴现场,事后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市安委办同意,专家组成员不得以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执行市安委会统一指派以外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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