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 深安[2005]7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
(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安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推荐和申请,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据此对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五)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按其专业领域分为以下八个组:建筑和机电安全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组、消防与爆炸安全组、交通运输安全组、能源和电力安全组、非煤矿山安全组、特种设备安全组和综合安全管理组。
各专业组分别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