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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查处后,要及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国土房产、安监、公安、供电等部门。对难以关闭的矿点,要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关闭。
  (四)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
  调查摸底是做好查处工作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的基础,只有摸清情况,才能达到准确有力查处的目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时,要联合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点,3、新开或遗漏关闭的矿点,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点。这四种类型的矿点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要有矿点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处罚情况等主要内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房产、公安、安监、监察、法院、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责任到位。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分解和明确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目标责任负总责,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对工作予以强有力的督促和指导。
  (二)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深入人心,人人参与举报。
  (三)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市查处无证开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将对各区查处无证开采情况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地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和巡查、举报、备案、建档、追究、奖励等制度和落实的情况。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查处不力,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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