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分工
根据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的《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我市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责任主体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本辖区内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责任主体。由于无证非法采矿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实现长治久安,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关闭非法矿山时,市国土房产、公安、安监、监察、法院、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各自职能特点依法做好相关证照的管理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形成合力。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中,部门工作不到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动态巡查责任制,巡查责任人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在1天内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对已建立非法采矿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认真落实责任制;还没建立非法采矿动态巡查责任制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认真制定实施。巡查工作要以各行政执法中队为主,各镇政府、镇国土资源所、村委会等积极配合。
各乡镇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对所开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检查记录,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二)建立举报有奖制度。
市、区、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均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在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群众,经调查属实应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奖励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三)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制度。
1、对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以及媒体报道的无证非法采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3天内立案并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对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取证和认定,同时要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对非法提供和使用火工材料行为进行查处;告知供电部门查处并停止供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2、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