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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
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5]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05〕12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列入年度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134号)文件精神,有效打击我市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促进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开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为重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厦门世界人居城市、花园城市、文明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中,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及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防止死灰复燃,遏制伤亡事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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