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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公布深圳市2005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2005年6月27日 深劳社[2005]80号)


  《深圳市2005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2005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一、2005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6%。企业在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的前提下,原则上工资增长率可达到6%,这样既能保证员工分享企业效益增长带来的收益,保证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略有提高,又有利于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增加效益。
  (二)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为12%。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工资水平也可以相应增长,但工资增长不能过快,否则会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下限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员工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支付员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实施建议
  (一)企业工资增长应建立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之上,符合“两个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企业应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上苦练内功,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的基础上,强化工资增长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企业要运用好工资增长的激励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科学安排工资结构,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四)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应从严控制,政府将加大对这类企业工资分配的检查监督。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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