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
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4日 深财综[2005]53号)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
宝安、龙岗两区非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地资金”财政帐户,是指在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项用于筹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资金,归集转地各类收入,核算市政府与宝安、龙岗两区在转地开发营运费用的投入和收益的财政帐户,包括“市政府—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宝安和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分别上缴市财政局“市政府—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转地收入,由市、区按照6∶4的比例获取相应收益。转地的各类费用由市、区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区投入的转地补偿资金和开发营运资金原则上应集中从“转地资金”财政帐户支付和核算,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资金应实行直接支付。
第五条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转地的出让收入、转地附着物出租收入、转地经营权承包收入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收入;
(二)市、区国土基金安排专项用于转地补偿、开发营运费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