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
(四)探讨健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五)研究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有关委员列席会议的建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监委会主任会议的主要议题有:
(一)讨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通报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讨论、布置临时监督检查工作项目;
(四)讨论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1/3以上委员提议,可决定召开监委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天,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3天向监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委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送全体委员,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监委会委员职务免除、委员变更(增补)人选由监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监委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的报告、意见和建议需以监委会名义签发的,由其拟文,送监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监委会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现场监督与听取汇报和审议有关报表资料的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