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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六)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习、研讨和宣传活动;
  (七)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委会办公室办理监委会日常工作;
  (二)对上报监委会会议的文件材料进行复核、审阅;
  (三)向监委会主任、委员汇报监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监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应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或监委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审查和复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统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
  (三)根据群众举报,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可以对反映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监委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二)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纪律;
  (三)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四)保守以下事项的秘密,不得擅自扩散:
  1.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2.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3.劳动保障统计数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七条 监委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年度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一)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计划;
  (二)通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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