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八条 监委会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等,下同)的监督工作;
(三)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和运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七)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委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监委会会议的召开;
(三)审定、签发监委会的文件。
第十一条 监委会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工作。经监委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负责召开监委会会议,并拟订监委会会议议题;
(三)负责组织落实监委会确定的有关任务、措施和决定;
(四)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