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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 深府办[2005]55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委会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市劳动保障局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并经市政府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四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1/3。
  监委会每届任期5年。监委会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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