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推荐<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2004版)>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5]83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2004版)>的通知》(卫医发〔2005〕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做好防病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意见: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2004版)》培训计划;安排好师资力量,开展医务人员的全员业务培训工作,其中每位医务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应小于4个学时;组织形式多样的相关业务考试,并于9月底前将培训、考试方式、试题内容及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汇总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培训和考核情况,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医政处。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