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16、切实解决对企业培训过多过滥、收费过高等问题,禁止通过办班向企业收取高额培训费,纠正利用行政手段通过办班进行违规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1年制定的《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培训项目,以企业的自愿参加为前提,不得强求企业参加培训并收费。
  (六)认真开展民营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17、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级各部门要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加强企业治乱减负政策指导,提高民营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
  18、开展民营企业负担情况的调研,坚决清理取消对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19、继续抓好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针对乡镇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把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继续做好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清理取消和公路收费站点的治理整顿
  20、进一步贯彻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检查落实,防止回潮反弹。
  21、做好收费公路还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公路站点收取的通行费必须保证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22、规范机动车相关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管理,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维修、保养。机动车只要到取得资质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都应该予以办理年检等相关手续,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八)继续开展“三查”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23、查基层单位。主要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单位得到落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