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市、区两级减负部门要继续抓好重点部门的专项治理,会同纠风、财政、物价等部门,配合公安、税务、环保、建设、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卫生防疫、海关、药品监督、工商、水利等部门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6、禁止利用年检、年审、发证照向企业搭车收费。
7、继续治理报刊摊派问题,禁止强行向企业摊派订阅快报刊物、乱拉广告和乱拉赞助。
8、严禁强制企业加入学会协会,并强行收取会费。
(三)加大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力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要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确保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
10、按照国家六部委下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非政府行为、实施自愿、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纳入经营服务收收费管理,严禁政府部门将职能转移,通过中介机构向企业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11、规范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收费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擅自提高标准。
(四)继续抓好收费项目的公示,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2、继续抓好各级各部门收费项目公示的落实,凡有收费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并明确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13、各执收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再清理,对依附在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上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五)切实抓好向企业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的治理整顿
14、严禁向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收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15、对企业的评比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评比、乱排序行为的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