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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适用期已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5]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国务院企业减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企业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减负治理成果,优化发展环境,现将厦门市减负企业负担办公室、厦门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厦门市200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福建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治理成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部署,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治理整顿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乱收费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深化企业减负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03]27号)有关规定
  1、凡属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一律以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2、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收益金、租赁收益金仍然按现行已降低50%的收费标准征收。
  3、继续停止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和三资企业“就业调节费”。
  4、通过申请对困难企业的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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