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结构评价各要素评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的分数区间(见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
第九条 结构评价的评分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承担。申报人的材料由3名以上专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要求对各个要素写出评语,并独立评分,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十条 结构评价要素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学科组专家不应出具同意推荐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学科组专家若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可通过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参加面试答辩。
第十二条 学科组专家的评价分数及意见,是学科组评议投票表决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结构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二)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分,写出评价意见;
(三)召开学科组评议会议,由主审人介绍评价意见和评分情况;
(四)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评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
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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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分值 │评分参考 │分数区间 │
├──────┼────┼─────────────┼───────┤
│思想政治条件│10 │主要评价申报人遵守职业道德│优: 10 - 9 │
│ │ │情况和年度或任期考核 情况 │ │
│ │ │。若遵守职业道德,且聘任期│ │
│ │ │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 10 │ │
│ │ │- 9 分;考核结果为称职的,│ │
│ │ │评 8 - 7 分。 │ │
├──────┼────┼─────────────┼───────┤
│良: 8 - 7 │ │ │ │
├──────┼────┼─────────────┼───────┤
│学历条件 │5 │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 │
│ │ │的学历条件,符合的评 5 分 │ │
│ │ │。 │ │
├──────┼────┼─────────────┼───────┤
│资历条件 │5 │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 │
│ │ │的资历条件,符合的评 5 分 │ │
│ │ │。 │ │
├──────┼────┼─────────────┼───────┤
│学识水平 │25 │主要审核申报人的论文著作和│优: 25 - 21 │
│ │ │专项技术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
│ │ │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著,应适│ │
│ │ │当给高分;论文或专项技术报│ │
│ │ │告质量高的,应适当给高分。│ │
│ │ │ │ │
├──────┼────┼─────────────┼───────┤
│良: 20 - 16│ │ │ │
├──────┼────┼─────────────┼───────┤
│中: 15 - 11│ │ │ │
├──────┼────┼─────────────┼───────┤
│差: 10 - 0 │ │ │ │
├──────┼────┼─────────────┼───────┤
│工作能力 │25 │主要评价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优: 25 - 21 │
│ │ │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水平│ │
│ │ │。主要包括完成专业技术项目│ │
│ │ │、解决技术疑难问题、承担新│ │
│ │ │技术开发、组织指导能力等。│ │
│ │ │ │ │
├──────┼────┼─────────────┼───────┤
│良: 20 - 16│ │ │ │
├──────┼────┼─────────────┼───────┤
│中: 15 - 11│ │ │ │
├──────┼────┼─────────────┼───────┤
│差: 10 - 0 │ │ │ │
├──────┼────┼─────────────┼───────┤
│业绩成果 │30 │主要评价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优: 30 - 26 │
│ │ │工作的效益和奖项。主要包括│ │
│ │ │获奖、专利、技术标准、技术│ │
│ │ │难题、完成项目情况等。 │ │
├──────┼────┼─────────────┼───────┤
│良: 25 - 21│ │ │ │
├──────┼────┼─────────────┼───────┤
│中: 20 - 16│ │ │ │
├──────┼────┼─────────────┼───────┤
│差: 15 - 0 │ │ │ │
└──────┴────┴─────────────┴───────┘